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20来源:河南环境

新景网讯  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强化以案释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公示一批通过群众举报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其内容涵盖利用渗坑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利用渗坑排放浸金有毒物质、非法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等恶意违法行为。同时对办理案件的新乡、焦作、许昌、漯河、南阳、周口6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表扬。

第三批典型案例均为市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群众举报线索,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例。

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12-17)

 

案例十二:焦作市沁阳市在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中查处一起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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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焦作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沁阳分局,会同沁阳市公安局、当地乡镇对沁阳市一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疑似点位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该处置点位于沁阳市某镇山坡一荒地,经与举报人联系并指认现场,确认非法处置地点位于地面以下,当地乡镇立即安排开挖,发现一个容积约30立方米的金属罐体,罐口散发出有类似农药的刺激性气味经核实,金属罐存放了约15cm高度的不明液体,气味刺鼻。

  根据群众指认和进一步开挖,在该金属罐北约10米处,又发现一个金属罐体,罐内同样装满散发出类似农药刺激性气味的液体。为保护现场不被破坏,当地乡镇和基层执法人员实行全天24小时看守,在野外临时搭建帐篷,克服交通不便、山区低温的不利条件,4人轮流,不间断值守42天,最终确保了废物不流失、污染不扩大。

 沁阳分局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两个金属罐内不明液体进行鉴定经鉴定,两个金属罐内的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沁阳分局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该危险废物进行计量和处置,经称重和计量抽出的液体重量为2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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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3月18日,沁阳市公安局派遣7名干警协助案件的查办,当天在公安机关控制嫌疑人之后,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对当事人袁某进行询问。袁某承认将两个金属储罐在此填埋,并供述2018年至2021年10月份之间从某工厂购买“锅炉油”从事买卖、处置,2021年10月份购买的“锅炉油”(21吨)因没有卖出便运至山坡荒地,储存在地下的金属储罐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三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于5月12日将该案件移送沁阳市公安局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该案,并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查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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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1.该案发生位置,既是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推送点位,也属焦作市北部山区保护范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三年工作计划》,焦作市积极作为、排查整治相关问题。此案的查处对于一些违法企业形成了震慑和教育,对于黄河流域清废行动的开展和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贡献。

  2.群众举报也是环境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此类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犯罪地点比较隐蔽,常规的检查、巡查难以发现。通过发动群众,利用群众监督,往往是此类案件侦办的关键线索。
  3.部门紧密配合是案件快速推进的重要力量。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对证据予以固定;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发挥各自专业特长,从不同角度收集证据,紧密合作快速推进,是本案能及时查办的关键因素。

 

案例十三:新乡市新乡县张某某利用渗坑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污染环境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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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接省环保举报平台“新乡县某村北有一镀锌作坊,污水乱排”问题。新乡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某镇政府、公安机关对某村北进行地毯式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新乡县某村北废弃养殖场院内,建设有两条镀锌生产线,分别位于车间内的南头和北头。

      经查,该镀锌加工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张某某为该加工点独立自然人。生产过程中清洗废水以及转运镀锌件和晾干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流到车间地面,进而流到车间中两个不规则的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凹陷地面形成的渗坑,镀锌废水在渗坑中自然下渗。经鉴定,土坑内存液重金属锌超标1732倍。

02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姚某某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2年6月15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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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1.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深入推动实施,进一步提高这项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构建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之路,将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2.创新环保、公安的联动执法机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下一步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会商机制,持续推动双方协作迈向新台阶,尤其是对涉水、气、危险化学品的重点案件,选派精兵强将,提升工作默契,开展联合督办,出重拳、下狠手,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全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案例十四:南阳市王某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浸金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01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初,南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电话和视频举报,反映一处非法浸金点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执法人员调查时举报人拒绝向执法部门提供浸金点详细地址和有关情况。执法人员对举报视频进行分析研判,认定非法浸金问题属实,并主动联系公安部门提前介入,通过技侦、无人机排查和人工现场识别,锁定西峡县某公司制砂车间即为违法浸金现场。

  经调查,2022年1月,王某在西峡县某公司制砂车间内建设1处非法浸金点,购进约30吨金矿石,利用含氰化物的金蝉药剂浸金。2022年4月初,王某将浸金设施推平回填,上面堆放机制砂,原浸金设施防渗结构被破坏。执法人员现场开挖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浸金池开挖坑内的积水取样检测,总铅15.7mg/l、总镉0.05mg/l、总氰化物1.7mg/l,分别超出河南省《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2088-2021)》156倍、4倍和4.7倍。

02

查处情况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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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本案系一起较为常见的非法浸金污染环境案件,王某将浸金点设置在制砂车间内,后又破坏现场、掩盖证据,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反侦察能力,给案件调查造成较大困难。执法人员根据有限的视频举报信息,认真分析研判,不放过任何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同时依托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及时将线索通报公安部门,公安提前介入,利用技侦手段精准锁定违法位置,为案件顺利调查和依法移送创造了有利条件,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十五:许昌市禹州市康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01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凌晨,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接群众举报,禹州市顺店镇一企业非法生产,许昌市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排查。

  经调查,该村有一塑料颗粒厂,负责人康某某。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厂院内有造粒机、切粒装包机、粉碎机等设备,院内贮存成品约10吨、生产原料(废旧塑料)约12吨;厂区外有一个15×30米、深2米的废水坑,生产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此坑,坑内存有大量废水。

  执法人员立即对康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同时联系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厂漂洗池位置的化学需氧量243mg/L、氨氮6.19mg/L、悬浮物190mg/L、石油类2.03mg/L。厂区东侧土坑内所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476 mg/L、氨氮12.1mg/L、悬浮物140mg/L、石油类6.15mg/L。

02

查处情况

  经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及询问情况综合分析,康某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塑料颗粒厂并投入生产,将生产时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外东侧渗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于2022年2月18日向禹州市公安局移交了案卷材料,禹州市公安局于2022年2月22日对当事人康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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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此类企业由于生产工艺简单,污染治理设施简陋,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属典型的“散乱污”企业,该类企业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违法行为极易出现反弹。环境执法人员在查处“散乱污”企业中,强化部门联动,严查“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违法达到移送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针对此类案件,禹州分局科学制定行动方案,针对隐蔽性强、污染严重的“散乱污”企业,对全市各乡镇进行大排查,告知企业和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碰触法律红线,在全市掀起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的高潮。

 

案例十六:周口市沈丘县楚某某冶炼作坊未经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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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1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沈丘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件,反映沈丘县某路口存在刺鼻气味。执法人员立即联合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群众举报点附近进行排查,最终在一老酒厂院内发现一冶炼作坊。

  突击检查时,冶炼作坊主要设备焚烧炉尚有余热,厂区内未发现任何除尘设施,冶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查证,冶炼作坊负责人违法自制5个焚烧炉,日均除杂量约500斤,除杂过程中废气未采取任何措施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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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冶炼作坊无任何手续,环境污染严重,属取缔类“散乱污”企业,其生产原料抛光灰及成品属于固废。执法人员联合镇政府对该作坊按“两断三清”标准进行取缔,摧毁生产设备焚烧炉,切断生产电源,并联系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妥善处理固废,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于违法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项,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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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通过“两断三清”标准取缔、第三方妥善处理固废,到违法当事人移送拘留,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局各项处理措施都合法、合规。该起以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也充分说明部分排污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依然淡薄,偷排、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案例时有发生,凸显了对广大市民进行环境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寓普法与执法,才能更加有效的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案例十七:漯河市源汇区常某某等10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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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4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漯河市源汇区某道路沿线有人倾倒大量不明废物”,源汇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堆放不明细粉状灰黑色物体1249.86平方米。

  5月1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堆放的不明细粉状灰黑色物体进行检测,从五个不同点位进行采集取样,同时对涉事现场进行围挡、覆盖,防止废物扩散,并及时将案情通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介入追查违法倾倒嫌疑人。5月23日,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样本氟化物最高4.23mg/L,Ph值呈强碱性。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初步认定该固体废物是废铝灰,依照危废管理名录,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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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5月28日,源汇区分局委托第三方对铝灰倾倒点的吨包进行称重,结果显示:每个吨包重1.106吨,现场有吨包300个,共计331.8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该案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已超过3吨,涉嫌环境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漯河市公安局,并对举办人兑现奖励,目前,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倾倒司机常某某等10人,其中逮捕2人,取保候审8人,并依法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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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受理并查办群众举报是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重要渠道。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高度重视群众举报,严格按照“四个第一”的工作要求,对举报问题逐项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力求“及时、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并及时兑现有奖举报。

     行刑衔接给环保、公安部门合力打击涉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环保公安两部门密切协同,可以更加高效查处违法行为。因该案件前期,环保部门无法精准锁定违法当事人,遂及时将案件通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利用技术手段锁定嫌疑人,为案件侦破打开了突破口


关键词: 生态 执法 典型 案例


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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