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 要重“戒”慎“惩”
发布时间:2024-08-28来源:河南商报

  新景网讯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在我国,教育惩戒尺度长期困扰着教育工作者,学生逾矩,教师不管被指责失职,要管也面临被罚被告风险。老师们直呼“有劲没处使”,师生、家校关系也愈发紧张。

  意见的出台,旨在把“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肯定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为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能管”破局。

  意见还提出,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有了明确依据,教师使用“惩戒权”也有理有据有底气,学生犯错也不会错过立德树人的最佳时机,助推教育环境良性循环。

  不过,科学实施教育惩戒,需要教育工作者明晰边界。教师需以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里的7条“红线”为底线,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

  要明确的是,教育惩戒、体罚、变相体罚之间有着本质区别。顶端新闻评论员认为,教育惩戒关键在“戒”而非“惩”,若矫枉过正演变为体罚,便只剩下“惩”,不仅寒了教育“温度”,还缺少边界意识,失了教育惩戒“尺度”。

  开学季到来,“神兽”归笼,名正言顺意味着高要求、高标准,教育惩戒权的校本化实施过程中,教育工作者可以参考“一人一策”实施路径,同时重“戒”慎“惩”,科学合理实施训诫与矫正,让学生信其道,亲其师。要知道,惩戒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杨晓妍)


关键词: 教育惩戒权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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