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孩子在校园内受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7-15来源:河南日报

  新景网讯 校园安全事关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是学校、家长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孩子在校园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一起来看,南召法院判决的一起因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引发的矛盾纠纷案。

  案情回顾

  武某系某学校的寄宿制学生。2023年1月9日,武某在某校上学期间,因在校园内上台阶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其腿部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武某父母与某学校就经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南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将承保该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吴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学校上学期间,不慎摔倒致身体受到损害,该事件的发生暴露学校场地存在不安全因素。被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应当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和设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被告学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学校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代替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435.43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判决后当事各方皆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承担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教育管理和行为安全保障等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

  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等教育机构要重视学生的日常安全,要重视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及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家长也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们的安全教育,要做到家校联手共同护航孩子们健康成长。(张振丽)


关键词: 校园安全


责任编辑: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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