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朋友于某使用,于某驾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逃逸,造成王某受伤。经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3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3万余元后,认为案涉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遂诉至汤阴县法院,要求向于某和张某进行追偿。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案涉赔偿款,侵权人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相应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支付给王某,其向侵权人于某行使追偿权合法有据。此外,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保管好车辆,致使无驾驶资质的于某驾驶车辆并发生事故,其作为车主,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出借有风险。现实生活中,如需将车辆借给他人,应在车辆相关保险交纳齐全的情况下,查看机动车是否存在缺陷,借车人有没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情况。借车人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则不能出借车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河南法制报记者 朱广亚 通讯员 崔倩)
关键词:
出借车辆 法院 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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