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景网讯 3月14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河南证监局获悉,为引导行业机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帮助广大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该局发布了辖区发生的十起投资者权益维护典型案例,涉及投资者适当性、佣金调整、期货交易、退市股票交易、非法证券活动、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等多个方面。记者节选案例部分内容进行展示,详情可下载豫视频APP获取。
河南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加快转变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全面深化“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稽查处罚有机衔接,涵养辖区投资生态,构建全方位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案例一
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开立新三板账户
案情
投资者L在A证券公司开立新三板账户后,以A公司未发现其开户时提供的资金证明为垫资,提供的会计证为伪造为由,向法院起诉A公司未履行适当性责任,要求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提交了投资者L开户时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会计证及其查询截图,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管理职责;另提交《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证明投资者L保证向其提供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原告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以及会计证足以证明其满足新三板账户开户要求,符合开通交易权限条件,A证券公司通过核对、查询等方式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开户行为无违法之处。
分析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祥文点评:虽然适当性义务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机构履行义务也应该有“合理”边界。本案法院审判认为A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关注与查证,已尽审查义务,体现了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审判理念。
案例二
期货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投资者开户被处罚
案情
W企业计划开展期货场外衍生品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A期货公司开户人员明知W企业风险承受能力不满足办理衍生品业务条件,仍通过微信建议其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中涉及风险问题答案“改得可承受能力大一些”。投资者遂对问卷中四道题目答案进行修改,投资主要目的由“闲置资金保值增值”修改为“获取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收益”,投资标的由“大部分投资于低风险低收益产品”修改为“大部分投资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产品”,承受损失范围由“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修改为“承受较大的投资损失”,投资首要目标由“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修改为“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多的投资风险”。A期货公司以修改答案后问卷为依据为W企业办理了相关业务。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问题,对A期货公司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分析
本案中,A期货公司开户人员通过微信建议W企业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中涉及风险问题答案“改得可承受能力大一些”,严重误导投资者,影响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评分结果,违反了相关规定。
案例三
案情
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为其所管理的B基金募资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未根据风险测评结果对部分投资者分类,未对该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问题,对A私募基金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分析
本案中,A管理人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完成评估,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可能导致投资者购买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李冰冰点评: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了解评估投资者、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匹配销售等适当性安排,规范自身行为,优化投资服务,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
投资者不了解期货委托单成交规则引纠纷
案情
投资者W某为A期货公司客户,某日W某发现其委托单成交后成交价格并非委托价格,认为A公司交易系统存在问题,遂向A期货公司客服电话投诉。经A期货公司核实,W某反映的委托单为卖出开仓,设定委托价56100元、56200元,最终成交价为56350元。根据交易所撮合原则及限价指令定义,此委托单撮合成交价位属于更优价格,成交价格并无问题。
分析
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薛海斌点评: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投资者在交易前除需要了解意向交易品种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外,还应充分了解交易规则及交易软件特殊功能,避免因对规则或软件功能不了解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案例五
某证券交易佣金纠纷调解结果获司法确认
案情
2022年4月,投资者W向12386热线反映,其在A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开户时客户经理承诺账户交易按万分之x收取交易佣金。近期其发现实际A公司一直按千分之x收取佣金,为此向A公司问询原因,被告知“原客户经理已离职并且未查询到下调佣金的申请记录”。
W认为A公司未按约定收取交易佣金,要求退还交易佣金差额。12386热线将投诉事项转A公司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双方未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W遂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经河南调解工作站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1次在线调解及1次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自愿就本次调解结果进行了司法确认。
分析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河南调解工作站负责人赵树亭点评:作为打通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诉调对接机制的最后一环,该案得到司法确认具有多重积极意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具有申请便捷、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成本低等优势,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一方面能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法律效力,确保其具有可执行性;另一方面能有效防范纠纷的反复,对增强调解权威性及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案例六
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案情
2022年11月,投资者W某向12386热线举报,反映某微信公众号发布《暴涨!赚21.5万》等文章,通过公开交易单、展示盈利等方式诱导投资者付费加入其所谓“高端VIP”群,试图骗取投资者高额咨询费用。经查,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
分析
本案中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张红浩点评:目前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存在大量鱼龙混杂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信息,投资者进行投资咨询或接受理财服务时,应提高警惕,注意甄别。不管是主动添加自媒体平台预留联系方式,还是接到以荐股、理财等为名的不明来电或好友申请,投资者都应首先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切莫轻信“代为操盘、承诺收益”等虚假宣传,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七
非法售卖“原始股”集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产品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被处罚
案情
2022年,某公司向老年人群体销售保健品并承诺可使用购买产品积分兑换该公司“原始股”,同时宣称公司已获“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上市批准,一旦上市成功,持有“原始股”股东即可获得高额回报。
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以在境外上市为幌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册,向境内公众发行股票是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活动;诱导公众购买保健品并获赠“原始股”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活动。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李毅点评:目前,一些以境外上市为名非法售卖“原始股”的活动有所抬头,大多都以境外上市为噱头,通过虚假信息的宣传,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认知的信息不对称,诱导公众买卖“原始股”,进而获得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应擦亮眼睛,远离非法发行或转让“原始股”活动,谨慎识别风险,保持理性投资,切勿相信非法机构以境外上市为噱头宣传推介,诱导公众购买“原始股”的骗局,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八
退市股票转板交易纠纷
案情
2023年1月,投资者W某向12386热线投诉,反映其通过A证券公司购买的沪市上市公司B的股票2022年被摘牌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股票摘牌后,根据A公司通知其已在A公司开通特转A账户,但几个月过去了在A公司证券账户中仍看不到这只股票,无法进行交易,遂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经A公司查询,原因为W某开通特转A账户时关联账户错误,经重新办理,W某持有的B公司股票已可以正常交易。
分析
本案中,W某在托管券商A公司开通特转A账户时下挂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并非中国结算指定或配发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结算申请调整证券账户,导致B公司股票退市后,无法在A公司证券账户显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许昌玉点评: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托管券商、上市公司公告等多种方式了解退市股票的退市安排,关注中国结算发布的证券账户初步转换结果。投资者通过线上方式办理特转账户开通业务的,应特别关注特转账户是否能下挂至中国结算指定或配发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如无法下挂的,应选择临柜方式办理,或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调整深市A股证券账户,并将特转账户下挂至调整后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应做好退市股票的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与交易服务,及时通知客户办理特转账户开立、退市公司股份确权等业务。
案例九
新三板转板骗局
案情
2023年1月,赵某向12386热线举报,有人宣称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来会转到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投资者如购买该公司股票,转板成功后可获得六到十倍投资收益,并称如投资者自有资产不足可将钱款汇至某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代为购买。
分析
为使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证券产品匹配,不同市场层级设置了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标准。根据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937号),开通创新层和基础层交易权限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应分别在1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不适合购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将资金汇入他人账户由他人代为购买资金安全性无法保证。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郭旻点评:作为市场投资者,应当擦亮双眼,通过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网站或官方渠道查询了解正规的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不断学习各类合法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与知识。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合法交易场所各板块知识与相关证券业务;同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账户实名制管理,引导市场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十
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活动
案情
2022年10月,A证券公司客服热线、官方邮箱陆续收到投资者投诉,反映受公司员工邀请加入股票交流群后被诱导下载行情交易软件购买虚拟币、原始股等并被收取咨询费。经公司核查,上述活动系不法分子冒充公司和公司员工名义进行,投资者所下软件非公司行情交易软件。A公司遂通过公司APP客户端、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投资者风险提示。
分析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A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从事荐股咨询活动,涉嫌非法证券活动。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史红星点评: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不法分子采用多种手段方式假冒合法机构或人员进行非法活动。一是假冒公司网站、APP,诱导投资者下载非法软件并入金、诱导投资者通过非法链接进行转账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员工,开展非法客户招揽、荐股或者误导、诈骗等;三是假借“与××券商合作”名义,以“内幕消息”欺骗投资者。此类非法证券活动不仅侵害了证券公司名誉,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邓飞)
关键词:
投资者 避坑 维权
责任编辑:青山
上一篇:以高质量监督全力护航乡村振兴行稳致远
下一篇:郑海洋到河南省司法厅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