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景网讯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能会申请破产。而在破产程序中,部分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债权、转移隐匿资产等方式,意图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针对这一情形,如何进行精准防范打击和遏制?12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建立健全虚假破产识别机制,净化破产审判环境,保障破产制度作用正向发挥。
大河报·律媒团记者从省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获悉,《指引》发布后,多起典型案例也随之公布,其中涉及房地产、科技、实业等企业,具有典型意义。
【指引】
逐步顺畅虚假破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等机制
记者梳理发现,《指引》将企业破产纠纷作为虚假诉讼易发的重点领域,要求对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加大整治力度,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旨在保障人民群众诉权得到正确行使。
“《指引》强调,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及破产程序各方参与人,均有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破产犯罪的,应当及时沟通协调,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破产犯罪。”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综合运用破产程序全流程监控方式发掘虚假破产违法犯罪线索,逐步顺畅虚假破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机制,做到有案必移,应移尽移。
需要注意的是,《指引》中对不同破产程序参与主体分类规定了其权利和义务。
在债务人方面,对于其主动申请破产的案件,需要提供较为详尽的企业材料,并就企业主要资产、会计资料的去向作出说明,并详细列出了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系人在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应承担的配合义务。
在债权人方面,对于债权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关联主体申请的破产案件,应慎重审查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对金融债权较大的案件赋予金融债权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在人民法院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对于有虚假破产嫌疑的案件要坚持审慎审查原则,在必要情况下对债务人开展逃废债专项审计程序,可以对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依法采取限制离开住所地或限制出境等措施。
在管理人方面,要求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债权确认、财产追收等工作,支持管理人申请调查令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查、追收;明确了在破产案件中发现虚假破产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的具体情形。
【案例一】
管理人成功行使撤销权实现破产债权公平清偿
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恒天桥梁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置大多数债权人利益于不顾,通过与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191台设备,价款合计共2247.47万元。
但恒天重工并未支付设备购买款,而是以恒天桥梁公司之前欠付的借款抵销设备款,且该抵销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应当予以撤销。2021年3月17日,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恒天桥梁公司该抵销无效。
郑州高新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判决,认为恒天桥梁公司在自身已经具备破产情形的情况下,通过债权债务抵销,其行为实质上是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上述抵销无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为保障所有的债权得到相对公平的清偿,加大对债务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及财产追缴,《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对个别清偿行为予以撤销。”省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表示,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方式越来越隐蔽,往往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等方式进行,对此,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加大审查力度,全面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及第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和法律关系,防范和避免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实现破产债权的公平清偿。
【案例二】
严厉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依法驳回申请
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丰圆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时,经初步审查,丰圆公司固定资产仅为1500万元,而该公司负债已超过6900万元。王某某作为丰圆公司实际控制人,却拒不向管理人移交丰圆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王某某罚款人民币8万元。但王某某仍未向管理人移交丰圆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致使破产程序无法继续推进。
随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圆公司拒不移交其财产、账簿等资料,在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移交,无法全面核查丰圆公司的资产状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丰圆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对丰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丰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企业的财务账簿是记录企业经营活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凭证。”省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介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及有关人员有义务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保障破产程序有序推进。
本案中,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予以罚款,并对其破产申请坚决予以驳回,防范和打击了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目的,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
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并予以追收
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随后裁定受理新美公司的破产重整。而管理人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时发现,新美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重整申请前,新美公司与个别关联公司之间交易频繁,存在明显可疑之处,有倒签的可能。
具体来看,新美公司在对外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交易,将其债权转让,其行为涉嫌通过关联公司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可能损害破产企业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随后,管理人与新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多次交涉,经过沟通,新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应法律后果,同意退还已备案在华进公司名下的以房抵债的9套住宅,并配合管理人撤销备案。目前,被追回的9套住宅已经变更登记在新美公司名下。
“本案中,新美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了自身利益,试图通过与其关联公司进行交易,利用企业间复杂的业务往来和财务往来关系逃避债务。”省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表示,管理人在对涉及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相关债权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审慎,对利用关联企业关系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对其债权不予认定并追回相应资产,从而保证破产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于一)
关键词:
河南高院 假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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