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镇平县法院:未成年人骑车载人导致同乘伙伴受伤 谁买单?
发布时间:2024-08-16来源:新景网

  新景网讯 近年来,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致他人受伤的事故不断增多。那么当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双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1日12时许,不满14岁的被告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未成年人李某、王某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摔倒,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乘坐人)李某受伤。经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车辆所有人为被告王某。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接受治疗。原告李某因本次事故损失较大,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遂将被告赵某、王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及其监护人赵某2,王某及其监护人王某2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7693元。

  二、审理过程

  几名被告人刚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等应诉材料时,对立情绪比较大,认为几个孩子一起出去发生意外,不应赔偿那么多。承办人宁法官也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案件如果强行判决,会伤害了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遂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告知被告监护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或者搭载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均是违法行为。电动车超员载人会导致制动距离增大、车辆稳定性变差,如引发交通事故须承担相应责任。且因赵某、王某系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二被告的监护人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一部分费用,但与原告诉请数额还存在一定差距,承办法官又与原告代理人进行沟通,“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孩子们一起出去,本来也都是好意,原告乘坐未成年被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事故,家长也未尽到监管责任。双方应该互相包容,体谅。”经过多次耐心沟通调解,原告监护人也同意让步,放弃了一部分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赵某、王某的监护人最终赔偿原告损失2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该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三、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法官在此提醒: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交通意识薄弱,超速、违规载人,稍有大意,就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这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害,也会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其监护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未成年人尽量不要骑电动车上路,同时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注意道路安全隐患,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不违规驾驶电动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吕纪春 张恒博)


关键词: 南阳镇平


责任编辑: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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