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法院:判后答疑解心结 及时履行皆欢喜
发布时间:2024-08-15来源:新景网

  新景网讯 判后答疑工作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减轻当事人诉累。近日,西峡法院宛西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通过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

  据悉,2023年7月某天,郝某(未成年)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为彭某送货的途中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袁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郝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袁某经治疗后,要求郝某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故袁某将郝某及其家属、车主彭某诉至西峡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通过庭审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考虑到双方争议数额不大,且郝某系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彭某坚持认为郝某只是给自己帮工,并且是郝某驾驶车辆造成事故,与自己无关。多次调解无果后,最终法官依据庭审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袁某1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彭某不服判决,认为让其承担责任没有道理,表示要上诉。承办法官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为了能让当事人直观理解法律规定,法官还找出相似的判例,耐心劝解彭某,虽然其与郝某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其按时向郝某支付工资,郝某也按照彭某指示工作,可见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郝某在为彭某提供劳务途中,造成他人受损,接受劳务一方的彭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不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而且郝某不存在故意碰撞摩托车的情形,故不需要对袁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综上判决彭某赔偿袁某受伤损失1万余元。

  在法官的耐心答疑和大量同类案例的佐证下,被告彭某理解并认可了判决结果,而被告郝某也认识到自己在事故中的存在的过错,虽然法官依据法规没有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但郝某及其家属主动提出承担5000元赔偿的要求,从而促使彭某及时将剩余赔偿款支付给原告,使得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判后答疑最大限度地解答了当事人的疑问,将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变成浅显易懂的法律知识,让人民群众既感受到法律的刚性与威慑力,又感受到司法的柔性与温度。今后,西峡法院将继续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不断做好判后答疑、执前督促工作,将“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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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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