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方式起纷争 法官调解享晚年
发布时间:2024-07-25来源:新景网

  新景网讯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2024年7月2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沙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八旬老人赡养纠纷,让亲情再续,温暖长存。

  王某夫妻二人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现年逾八旬,体弱多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两口住进了养老院,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但是两个儿子认为,老两口住养老院每个月费用太高,要求老两口居家养老,儿媳妇也表示愿意每天端吃端喝的伺候照料。老两口坚持认为,自己不愿意与子女一起生活,居家养老难以安享晚年,坚持要住养老院,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夫妻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受理案件后,法院干警考虑到该纠纷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更涉及情感修复和亲情弥合,如果简单判决后,不仅可能会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产生裂痕的亲情再添“新伤”,也不利于老人赡养问题的有效解决,于是,法院干警主动到当地村委会了解双方日常生活情况,并走访了两位老人现居住养老院的费用情况,详细了解并听取各方意见后,分别与其三个子女沟通,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一方面请两位老人体谅三个即将步入花甲的子女们的生活现状和经济难处,一方面说服三个子女,尽孝心也分不同的方式,不论是居家养老还是在养老院养老,只要老人能安享晚年,在哪里都能实现老人“一瓦遮头、三餐充饥”的简单心愿,切勿留下“子欲孝而亲不待”的终身遗憾,希望双方互相让步,彼此包容。

  经过三番两次苦口婆心的劝导与调解,双方之间的心结终于解开。原、被告就赡养方式、赡养费用及今后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问题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至此,该起赡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张依新)


关键词: 赡养 纷争


责任编辑: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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